通讯员 程春林、杨迪
7月10日,记者获悉:近日,浠水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原告裴某证据多用妨碍诉讼的行为,处以拘留15日,罚款5万元。
原告裴某与被告彭某、张某、袁某、童某、陈某、朱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裴某与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裴某将同一张55万元的银行取款凭证以原件和复印件的形式作为两案的借款来源证据使用,证据多用,干扰、妨碍诉讼,致使该两案一件被发回重审、一件被提起再审,扰乱了正常的审判活动。
浠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依法对裴某拘留15日,罚款5万元。(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