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 晨
法院审判作为司法活动的最后防线,在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公诉机关审核证据的基础上,承担着进一步审查并最终认定证据的重任。由于侦查、公诉、审判三个阶段的工作目标不同,对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差异,使得进入审判环节的证据,站在审判机关的视角上总有着不少瑕疵、缺陷或非法嫌疑之处,存在错案的风险;同样,审判机关在审查认定证据过程中也存在的一些造成刑事错案的自身问题。
本文以庭审中心主义为视角,立足于法院审查认定事实证据这一重点环节,审视审判环节之前的证据收集、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规则建构,着重分析法院自身审查认定证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刑事错案的预防研究。
一、外部困境
此语境下的“困境”是指案件起诉到法院,法官以证据为基础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时,发现移送来的证据存在程序瑕疵、表现形式不合法、重大遗漏、非法嫌疑等问题,这些证据问题有些情况下可以由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补正、补强,但也存在时过境迁无法补正或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不愿补正的情形,从而影响、制约了法官对案件判断。审判实践显示,这些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到案经过”制作简略
“到案经过”是侦查机关制作的重要证据材料,其所记载的内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案件的最终处理离不开对“到案经过”的采信,更要充分重视“到案经过”在对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量刑情节上的决定性作用。但是实践中,侦查机关提交的到案经过过于简单,不能详尽反映被告人到案的过程。由于侦查机关的公信力较强以及核实工作的不易操作性,公诉机关对“到案经过”的审查往往局限在形式审查,未加强对内容的客观完整性的审查。审判法官面对一份制作简略的“到案经过”,容易忽略一些重要的量刑情节,造成案件的误判。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选择性
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对非法取证行为形成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同时也有效地应对嫌疑人、被告人以侦查取证违法为理由进行翻供,有利于审判机关查明事实、公正裁断。但是由于法条只对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案件同步录音录像作了硬性规定,大部分刑事案件侦查讯问,侦查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选择不录,或者录了也不移送。实践中,一些录音录像只记载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没有讯问的过程,也看不到侦查人员的面孔。这些选择性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造成了证据审查认定上的两难。
(三)取证方式方法不当
合法、规范、科学的刑事证据调查收集方法、方式,对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作用。取证方法不正确,获得的证据的真实性必然有问题。实践中许多刑事错案便是由不当的取证方式方法导致的。实际审判过程中也遇到不少情形,由于取证方式方法不当,证据真实性遭质疑,证明力受影响。
(四)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
当前的刑事侦查活动仍是以“破案”为终极目标,以致实践中侦查、检察机关对定罪证据较为重视,往往忽视收集量刑证据的问题,以致在审判环节出现相关事实认定的遗漏。
(五)“办案情况说明”随意性大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出具“办案情况说明”的现象非常普遍,且相当大比例的“办案说明”作为证据被大量运用,实践中由此引发的问题也较多。“办案情况说明”是公安机关对侦查过程中特定细节和问题的一个概括性说明,即使是正常使用的“情况说明”,由于其证据形式本身的瑕疵,内容记录难以客观科学完整,不能适用相关证据规则,导致对其证据能力证明力的判断困难。
二、内部问题
(一)法官排除非法证据的顾虑重重
目前,非法证据排除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不太理想,许多法官对“排非”存在诸多顾虑。第一,标准不好把握怕排除错了。鉴于非法证据排除相关刑事法规在可操作性上的局限,法官对“非法证据”范围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认识,实践中不敢轻易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特别是在非法证据排除影响有罪认定的情况下,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还欠缺足够勇气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第二,担心被害人闹访。法院承担了不少政治任务,维稳便是重要一项,非法证据排除,如果影响定罪量刑,法官很难面对来自被害方闹访和地方维稳的压力。第三,怕影响办案绩效考核。“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这些绩效考核指标与法官薪资、晋级等个人切身利益挂钩。“非法证据的排除”可能会招致检察机关的“抗诉”和上级法院的审查,面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风险,法官更是不敢排除、不愿排除。
(二)法官审查认定证据的能力有待提高
证据是裁判的基础,刑事法官需要具备从纷繁芜杂的证据中“拨冗见真”的能力,包括分析、判断各种证据的证明价值、准确运用各类证据的采信规则以及综合审查认定全案证据的能力。然而,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法官在审查认定证据的能力上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
三、困境与问题的原因分析
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往往以证据的形式表现出来,如伪造证据、证据认定错误等,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在思想观念、制度设计、运行机制等,这也恰恰是造成目前我国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中问题的根本原因。
(一)观念层面
主要有两个观念对证据收集、审查、认定工作有影响,一是“命案必破”、“有案必破”,二是有罪推定。
(二)制度层面
主要表现在现有刑事证据制度落实不够严格、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一些缺陷不足。
为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院三部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的操作程序、规则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暴露的证据问题很多是没有严格落实证据制度造成的,如侦查阶段,不按要求提取物证,导致物证的污染。另外,从整个刑事诉讼证据角度,证据采信标准不统一、证人出庭保障机制不完善、侦查人员出庭质证难落实等也都是刑事证据法律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机制层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侦查、起诉、审判既是定罪的三个步骤,也是防止错案的三重“防护墙”,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有度配合与牵制,是有效打击犯罪、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公安、检察、法院同属“政法机关”,控审之间具有天然的“亲缘”关系,实践中异化的表现为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制度设计的“三重防护”,实际上只有“一重”,在这种体制下,错案的风险会大大增加。
四、刑事错案的预防对策
(一)强化人权保障观念和科学证据理念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强化了司法对人权的保障,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总则,而且贯彻到具体的刑事诉讼法制度中。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关键还在于法律的实施。司法人员需要从内心认同这种理念,认识到刑事司法的功能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不能通过削弱人权保障去惩罚犯罪,必须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要摒弃一些违反程序、侵犯人权的取证方式方法,树立科学的证据理念。证据的收集应当客观与全面,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既要收集加重罪刑的证据,也要收集减轻罪刑的证据;既要重视收集定罪证据,也要重视收集量刑证据。证据运用过程中,对有违人权保障的非法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同时,还要通过相关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宣传工作要将人权保障的观念和科学证据理念传达给社会公众,并使其能真正的接受与树立,为刑事案件的审理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与舆论氛围。
(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防范错案、遏制刑讯的等非法取证行为的重要规则,它的确立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操作性问题不解决,这个制度无疑是虚设的。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规则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而且规则应该尽量具体明确,并有切实的保障措施和激励机制。从目前非法证据规则实践运用困扰来看,需要完善明确的几个问题有: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范围,包括“疲劳审讯”的限度、变相肉刑的认定标准;侦查策略与“诱供”的区别;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瑕疵证据”的补正与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条件和适用程序等。同时,为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得到实施,而不是“一纸空文”,必须扩大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加强证据审查,建立提讯环节的口供复核机制;加大对刑讯逼供的打击力度,一旦查实暴力有取证行为,要对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对办案绩效考核机制的研究,构建一套符合刑事案件办案规律、正当价值取向的科学指标体系。
(三)合理建构公、检、法之间的制约机制
理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加强公、检、法之间的制约,是预防刑事错案的关键。要彻底改变起诉、审判受制于侦查的“侦查中心主义”模式。侦查机关处在刑事错案预防的源头,从最初的证据收集必须按照公诉、审判的要求收集证据,而不能简单的从破案的角度。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侦查机关证据搜集的引导,严格按照公诉与审判的标准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可以通过事前介入的方式,压缩侦查环节非法证据出现的空间。对于检、法关系,双方应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检察机关应尊重审判权,不得滥用抗诉权。对实践中欠缺影响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证据材料,法院要求检察院补送材料、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如果检察机关不补送、不调查,“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下,基于对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考虑,法院对定罪证据存在问题的案件,很难直接作出无罪判决”,对此,可以赋予法院一定条件下的退查权,以打破案件“左右为难”的僵局。审判机关作为案件的终局裁判者,应当严格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因过多的“压力”、“顾忌”而做出“折衷”或“委曲求全”的判决。
(四)提升司法人员的证据收集、运用能力
所有错案的原因,究其根本,那都是人的原因,所以提升司法人员的证据收集、运用能力是预防错案非常重要的内容。其一,要提高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既包括寻找、发现证据的能力,也包括证据收集的规范化、精细化能力;其二,提高司法人员的证据审查把关能力,包括审查证据的来源和收集、取得的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因素,重点加强对口供和客观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审查可能影响被告人量刑的个人信息资料,防止遗漏任何证据资料;其三,提高法官证据的分析判断能力,案件的情况复杂多样,证据的情况也是复杂多样的,法官不仅要掌握各种证据采纳、采信规则,还要具备对证据之间的矛盾进行分析判断以及对全案证据的证明效力综合认定的能力。
刑事错案的发生,反映出我国刑事司法理念、制度、体制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在民主与法治发展的今天,冤假错案无疑拷问着我们每人的心灵。如何防范?引发思考的角度很多,提出的措施、方法也不少。但首要的问题,是需要我们去正视问题,比如说体制深处的弊病对证据工作的影响,如果敢于直面问题所在了,刑事错案的预防工作才能推动向前,尊重和保障人权才不会是“镜中花”、“水中月”。
(来源:《楚天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