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体会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敬大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刻,召开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统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了又一重大战略部署,开启了依法治国“2.0”版新征程,形成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双轮驱动的局面。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回应了人民呼声和社会关切,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全省检察机关要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高潮,努力以全会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湖北建设,推动全省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进步。
一、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根本保证和重大意义,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正确发展方向
《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根本保证和重大意义进行了科学归纳和深刻阐述,正确而深刻的领会这些问题,是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首要前提,是把握法治中国建设前进方向的鲜明旗帜。
(一)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深刻阐明了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价值追求。一要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依法治国。二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法治中国的正确路径选择。为了确保全省检察工作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阔步前进,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道路,全面落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部署,大力推进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检察工作发展进步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发展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优越性得以更加充分的发挥。
(二)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决定》突出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和根本要求,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和命脉所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全省检察机关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和检察工作发展进步的进程中,一定要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行法律和执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的领导和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统一性,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检察事业发展进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保障促进作用。《决定》确定的指导思想、总目标以及重大任务,进一步指明了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实现路径。这些要求进一步拓展了检察机关职责范围,从制度、人才等方面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创造了难得的“黄金发展期”,必将极大的促进检察改革不断深化、队伍素质整体提升、执法环境更加优化、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必将极大的促进检察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
二、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努力构建更加健全完善的检察工作体系
《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鲜明提出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一)深刻理解“法治体系”的内涵和外延。“法治体系”这一概念,是第一次出现在中央文件当中,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一次重大飞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全面的、系统化的概念,具体包括“五个体系”。每一个体系既各有侧重、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互为支撑、彼此促进,共同构成了这一体系的有机统一整体。检察机关既是司法机关,也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使命,在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必将更加突出。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法治体系建设的新目标新要求,努力找准服务和促进法治体系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二)深刻认识检察工作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毋庸置疑,检察工作体系是法治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我们在检察工作实践中,逐步总结形成了检察工作方针政策体系、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工作体系、检察机关自身建设体系等“三个体系”。这“三个体系”在总体上是符合法治体系建设要求的、具有一致性。
(三)全面发展、健全和完善检察工作体系。要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按照法治体系建设的总目标和新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体布局中进一步发展、健全和完善检察工作“三个体系”,使之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符合法治体系建设要求,更加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和检察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努力形成更加健全完善的检察工作体系。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指针,更加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三个走在前列”,自觉做到“五个适应、五个更加注重”,切实承担起“三项主要任务”,进一步完善检察工作方针政策体系。要深化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深化检察工作机制创新,深入推进执法办案转变模式转型发展,大力加强诉讼监督“四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工作体系。要贯彻“五个过硬”要求,深入实施检察队伍“六项建设”,深化规范文明执法长效机制和自身监督制约体系建设,推进新型检察院建设,努力打造“五个检察”,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自身建设体系。
三、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把握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两个主基调
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即: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这六大任务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现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换挡提速、转型升级的抓手,描绘了法治建设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路线图。
(一)牢牢把握依法治国重大任务的精神实质。从内在本质上看,依法治国重大任务集中体现了法治和公信力的要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要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就必然要求每一项立法活动、行政行为、执法司法活动都符合法治精神、符合法律规定、在法治轨道内运行,树立法治的权威。公信力来源于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信任和尊重,法治是公信力最坚实的基础和保障。缺少法治的支撑,公信力就难以确立和提升;而没有公信力的法治,也必将难以实施、缺少权威,无法获得来自人民群众的内心崇尚和信仰,就不是真正的法治。
(二)以“两个主基调”为根本狠抓依法治国重大任务的贯彻落实。要牢牢把握法治和公信力“两个主基调”,以此为总抓手,主动把检察工作放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局中谋划和推进,充分发挥促进、服务、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的职能作用,自觉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
四、深刻领会健全法治监督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建设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离不开监督。只有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才能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才能树立法治的权威,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治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法律能否很好地实施,关系到公权力能否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关系到全社会能否遵守法律、信仰法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一个多方面、全方位、系统化的有机整体。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法治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法治监督的主力军。
(一)全力推动诉讼监督“四化”建设。去年以来,我们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的要求,着力推进诉讼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体系化的“四化”建设,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这项机制创新与“完善法治监督体系、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的要求高度契合。全省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以“四化”建设抓手,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思考如何完善法治监督体系,找准结合点、切入点、着力点,努力构建完整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探索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来说是重大的制度性突破。要加强实践探索,积极推动完善配套保障措施,拓展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乱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监督,总结以往湖北省检察机关的实践经验,建立工作机制,组建工作机构,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检察建议或者督促令等形式,督促其纠正。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应当纠正而拒不纠正,且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发现行政人员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构成渎职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要探索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责范围、诉讼程序、审理方式等内容,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要推动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和效力,规定行政主体接受检察监督的法定义务,为检察机关实施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机制。
(三)探索建立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诉讼监督制度。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在于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对于卷宗中心主义,主张审判特别是庭审活动的实质性,参加诉讼的各方更集中注意在法庭上发挥作用,意味着整个诉讼制度和活动围绕审判而建构和展开,审判阶段对案件的调查更具有实质化的特征。检察机关要主动适应这一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有针对性地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进行必要的调整:一要明确这一制度改革是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能变、不能丢。二要明确这一制度改革是以审判活动为中心,不是以审判职能为中心,注意把握审判职能与监督职能、诉讼活动的联系和差异,不能将相互间的定位和职能混为一谈。三要明确这一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新变化新要求,对诉讼监督要有所侧重、有所调整,在坚持多元化监督工作格局的基础上,逐步将诉讼监督的重心转移到审判活动上来,着力在审判活动中发现、核实和纠正有关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诉讼违法行为,确保诉讼活动公正高效。
(来源:《楚天法治》2014年12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