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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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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黎逢明涉黑的一审判决结果来了
2020-09-24 15:39:0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被告人黎逢明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刑满释放后继续参加以徐平保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9月23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对黎逢明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徐平保先后网罗被告人黎逢明及熊怀旺、吴三岗、徐寿(均已判刑)等人,并不断壮大势力,逐渐形成了以徐平保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被告人黎逢明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负责带领或指使张勇、黎浩等人实施参与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徐平保、熊怀旺承包开采马港流域河段河砂时,纠集刑满释放人员黎逢明、吴三岗等人巡查非法采砂、售砂,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采砂散户缴纳采砂或售砂费,对该流域采砂行业形成非法控制。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通城县隽水城区及马港镇一带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黎逢明迫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势威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逢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纠集、伙同组织成员实施敲诈勒索5起;实施寻衅滋事2起,致3人轻微伤,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因被告人黎逢明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黎逢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相关条款之规定,遂对被告人黎逢明作出如上述判决。
程隽 陈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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