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日,浠水县人民法院散花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浠水法院发出的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浠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向原、被告送达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时,承办法官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和《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作出详细解答释法。告知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填报真实财产情况,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除有书面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均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男女双方都不能剥夺另一方获取自己应得财产的权利。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在经济条件处于弱势地位的、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完全清楚甚至不了解的一方,离婚时的财产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财产申报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成了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这也为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更加公平地分割财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行,有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坦诚解决家事纠纷,敦促当事人诚信诉讼,也便于法院最大限度地查明查实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更好地处理涉诉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切实化解家事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李权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