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团风县人民法院总路咀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实施后,团风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原告汪某诉称,其与被告余某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确定子女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原告并不清楚被告的财产状况。据此,为提高庭审效率,厘清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状况,公正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申报承诺书》和《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填报注意事项,强调了虚假填报后果,指导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报表。
法官释法: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查明一直是案件审理的难点。因涉及到自身利益,特别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占有主导控制的一方常常会在案件审理时想方设法少报或瞒报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另一方因无法举证真实共同财产信息而利益受损。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该条法律规定将报告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上升到了法定义务的高度,有力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双方当事人申报共同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郑晓娟 闫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