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法律文书?
这位朋友,你摊上事了!
近日,蕲春法院发出2023年首份司法惩戒法律文书。对当众撕毁法律文书、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王某乙,依法决定予以罚款2000元。
1月11日,我院依法受理了某公司与王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与王某甲多番联系未果的情况下,同月16日,承办法官与法官助理前往管窑镇岚头矶工人村寻找王某甲。
因王某甲不在家中,送达人员在依法向其家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时,其姑姑王某乙抢夺上述材料并欲撕毁。在送达人员再三劝诫及阻拦下,王某乙仍不听劝诫,依旧撕毁并扔进下水道。
因王某乙的行为已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我院决定对王某乙当众撕毁诉讼材料蔑视司法权威的行为予以惩戒,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王某乙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法院送来了检讨书,并于当日缴纳了罚款。
法律底线不容逾越,司法权威不容挑战。
传票、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是人民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司法权威的象征。公民应当尊重司法工作,故意损毁法律文书、挑衅甚至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等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妨害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切勿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游攀 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