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某独自到泄洪港区域钓鱼,在抛掷鱼竿时因不慎钓鱼线触碰高压线,当场死亡。面对悲剧,张某的家属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张某家属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张某触电并非故意为之,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电力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加之事故发生地虽设有警示标志,但因夏季树木生产速度快,警示牌已经被草木掩盖,未经仔细查找难以发现,电力公司管理缺位,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电力公司认为:
泄洪港是电力设施保护禁区,张某是完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基本的分辨能力和判断能力,可以预见带电线路的危险;同时张某的鱼竿为3.6米,鱼线4米,其长度远高于高压电线的高度,张某自身疏忽大意,实施了抛掷鱼竿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其自身应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调解员调解:
张某的死亡原因是高压电致死,电力公司不及时清除杂草,警示标志形同虚设,应该承担责任。而受害人张某在泄洪港电力设施禁区钓鱼,本身也存在过错。一方面安慰死者家属的情绪,另一方面做好电力公司的思想工作,引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回应家属诉求,展现国企的社会担当。经过多次调解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电力公司承担60%的责任。
调解员提醒:
自6月至今,大金已经发生两起钓鱼触电事故,不难发现钓者安全意识极其淡薄。在高压线下方抛掷鱼竿和鱼线,是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钓者大多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对自己在高压线下钓鱼的危险性有所预见,注意查看周围是否有警示牌、高压线等。明知禁止而为之,一旦发生钓鱼触电事故,就要由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电力部门,理应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提醒钓鱼爱好者主动远离上方电力线路,避免触电事故发生;如果没有尽到警示义务,肯定要承担责任。电力部门和鱼塘经营者一定要有危险预见性,要及时设置警示牌,清理遮掩警示牌的杂草,对损坏的警示牌要及时维护更换,确保让每一块标示牌都发挥出醒目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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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毅 邓木云 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