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了这30万元的担保责任,我终于能睡个安稳觉了。”近日,由黄梅县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获法院改判,原审担保人黄某某终于卸下了背负债务的负担。
“王某某的钱早就还清了,为什么我还要承担担保责任?”2019年4月,黄某某怀着焦急的心情来到黄梅县检察院,就一起民事案件判决向该院申请监督。
经过交谈,检察官了解到,2013年3月和10月,帅某某两次向王某某借款,并出具两张30万元借条。其中在第二次借款中,两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与申诉人黄某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黄某某为帅某某30万元借款担保。2015年5月,因无力偿还债务,帅某某将其一套房产转让给王某某。
2015年11月,王某某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帅某某偿还其于2013年10月借款30万元,并由黄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梅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判决由帅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由黄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4月,黄某某因不服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决,向黄梅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围绕本案的焦点“王某某与帅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已终止”开展调查,通过调阅原审案卷、询问当事人,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将本属于王某某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帅某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同时,法院未对房产转让款项相关金额予以扣除,原审判决认定帅某某向王某某借款30万元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同时,检察官还发现,王某某因涉恶案件被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供述自己以高利放贷为业,应予认定职业放贷人,其与帅某某借款利息实际为月息五分,在向帅某某交付借款时收取了“砍头息”,且在其中一张借条中包含高额利息10万元,属于再审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基于此,2020年4月17日,黄梅县检察院向黄梅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2年7月26日,黄梅县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判决撤销原判决,判令黄某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至此,一场历经7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周奕 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