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下午,大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刚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大悟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刚先后招揽同族、姻亲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通过高利放贷、开设赌场、强揽工程、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非法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逐步形成了以李刚为首的具有一定规模、组织严密、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
大悟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刚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数罪并罚。颜三、李新洲、李国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应当对其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人李永敏、李奎、周浩、丁勇、尹卫、韩卫、陈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与者,应当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外,被告人吴文渊等10人共同或分别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应对各自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大悟法院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李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骨干成员颜三、李新洲、李国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六年到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六万到二十万不等罚金;对一般参加者李永敏等7人实施的犯罪判处了刑罚,决定执行二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元至七万六千元不等罚金;对被告人吴文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其实施的犯罪判处了刑罚,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案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大悟法院宣判的涉及被告人数最多的一起涉黑案件, 该案的宣判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大悟法院将继续提高政治站位,围绕“六清”工作要求,坚决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战,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何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