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9 16:50:41 来源: 点击: 0
“感谢检察官对我的耐心劝解,让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以后遇事一定冷静处理。”近日,在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刑事和解协议签订现场,被告人郭某某后悔道。
2021年10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其家屋前场坝与邻居龙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尔后,双方相互辱骂并互向对方投掷石块,郭某某投掷的石块砸击到龙某某的左脚,致龙某某左足第一跖骨基底部骨折,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当天,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当地派出所主持了第一次调解,郭某某向龙某某赔偿了1000余元。2021年12月4日,龙某某在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后,要求追究郭某某的刑事责任,当地派出所又进行了第二次调解。因对赔偿金额有分歧,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建始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经过细致审查,发现二人系邻里关系,此前两家关系尚好,有调解的基础。于是承办检察官找到双方当事人,和他们面对面沟通,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
“我左脚骨折了,有四个月不能做事,老伴又患有残疾,还要抚育孙女,必须给我赔偿到位。”
“我之前已经给她赔偿了1000余元,她也恢复得差不多了,我没得钱赔。”
承办检察官发现,矛盾的症结主要在于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两家的家庭经济条件都较差,郭某某拿出较大金额进行赔偿较困难,但其在听取了承办检察官的法律宣讲后,表示愿意找亲戚朋友借款,竭尽所能向龙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然而龙某某认为赔偿金额未达到其心理预期,调解依然没有成功。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承办检察官并没有放弃调解工作,一方面,密切关注龙某某的伤势恢复情况,从案件具体情况、邻里关系、家庭状况等方面给她做工作。另一方面,找到郭某某女儿劝导其母亲,经过一次次的沟通及释法说理,郭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上门向龙某某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23000元。龙某某也对郭某某表示谅解。双方最终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
自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建始县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办案中更加注重诉源治理,对于此类因邻里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工作,克服机械办案,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通讯员崔志强、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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