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邵某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回放:2016年年初,犯罪嫌疑人邵某从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本市滨湖东路某小区两栋楼的泥工工程,并于2017年10月雇佣58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进行外墙粉刷、装修。截至2018年4月,上述工程已全部完工,邵某仍拖欠上述农民工工资18万余元,被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不予改正,有关部门多次督促均未能解决欠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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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邵某作为包工头系承建公司和58名农民工的中间人,双方关于工程清算问题各执己见,加上邵某自身债务较多等原因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为了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随即对邵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邵某在家属和承建公司的帮助下足额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同时得到了58名被害人的谅解。
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强化释法说理、情理结合,教育引导邵某清偿拖欠工资、积极沟通取得被害人谅解,既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体现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既依法严厉打击又依法区别对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发挥检察职能助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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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毅 周芷亦 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