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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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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法院:用司法温度找回失落的亲情
2022-05-17 15:17:2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是,这位年过花甲的老人,却因子女不侍来到了人民法庭。
  66岁的何某自老伴去世后独自生活,年迈多病且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而何某的子女却拒绝赡养老人。
  2021年10月,何某到蕲春法院青石法庭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2021年11月,承办法官江豫军经审理后,结合何某实际生活需要,依法判决何某儿子、女儿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600元。谁曾想何某子女在判决书生效后,竟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2021年12月,何某迈着蹒跚的步伐再次来到了青石法庭,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江豫军在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劝导他们能够顾念亲情主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何某子女却称“之前我父亲受伤住院的医疗费就是我们承担,我们自己的生活也很困难……”
  江豫军将何某和子女通知到法庭,从亲情的角度,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同时告诫何某子女,若仍然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支付赡养费的义务,法院将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例如直接扣划、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其失信行为。
  通过沟通,何某子女认识到错误,何某也理解子女的生活窘境,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何某撤回执行申请。
  “我的孩子时常来看望我,每月的赡养费也都按时给我了,我现在终于感觉自己有依靠了。”江豫军对何某进行案后回访,何某这样说。
  近日,何某将一面印有“司法公平为人民 处事执正分明清 领导成员齐协力 业绩辉煌振民心”的锦旗送到青石法庭,一再感谢蕲春法院温情执行,让他老有所依。
  父母子女走上的是法庭,迷失的却是亲情。面对家事执行案件,蕲春法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家事执行的修护、治疗作用,以温情执行缝补“伤痕”,实现对问题家庭的救治,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徐倩 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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