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入,生态文明建设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每一个公民,都应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
近日,由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诉王某、丁某等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该案是荆州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支持行政机关起诉案件,实现了该类型案件“零”的突破。
2020年4月至12月期间,王某、丁某等人分别在长江监利段滨江公园水域、长江石首段小河口水域、长江岳阳段孙梁州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沙市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指导公安机关补充公益诉讼办案证据,发布诉前公告。公告发出后,沙市区检察院应赔偿权利人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求,依法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该局。经评估,本案非法捕捞所需的生态修复费用总计35.9328万元。在认罪认罚阶段,通过检察机关和赔偿权利人释法说理,当事人缴纳了生态修复费22.3649万元,剩余的生态修复费一直未赔付到位。
王某、丁某等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造成长江生态环境破坏。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以王某、丁某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申请。
沙市区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刘某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的行为,损害了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对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支持起诉的决定。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一方面,主动与法院、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专家就赔偿范围、环境修复等问题进行沟通。同时积极与荆州市生态环境局配合,与看守所衔接,为生态修复款磋商提供便利;另一方面,通过多次召开庭前会议,针对争议焦点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证据。
2022年4月18日,由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诉王某、丁某等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沙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在沙市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在检察机关及长航公安局的见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意见,考虑到被告家庭情况,为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丁某缴纳3万元生态修复费用,剩余部分由被告以劳务代偿形式修复生态,法院现场制作并组织当事人签署了调解协议。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出庭支持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落实两高、两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最好的体现,畅通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依法衔接,形成了与行政机关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生态环境治理合力,有效地打击犯罪,修复长江生态,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