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院和司法局来我公司走访,经过依法调查后同意我提出的外出申请,解决了公司业务洽谈难题。”近日,武穴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陈杰勋接到涉民营企业家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的感谢短信。
2022年3月17日刘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我的公司随着发展,业务范围越来越广,尤其在上次的业务合作中因未能外出当面与对方洽谈,导致公司业务丢失,请问我能申请外出处理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吗?”在入矫过程中,刘某了解到社区矫正法有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需要经常性跨县市活动的相关规定,便主动向办案检察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咨询情况,提出外出正常工作的诉求。
收到申请后,检察官迅速对刘某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询问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查看相关文书,了解刘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事由的真实性和必要性,同时查阅了刘某原案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了解刘某犯罪原因、缓刑期间和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的表现。
4月11日,武穴市检察院同刘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访刘某所在公司。经调查了解后,检察官认为,刘某申请事由基本属实,其社会危险性较小。因限制其外出,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此,4月14日,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就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缓刑考察期间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外出必要性、社会危险性等问题召开听证会。
听证员就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过往表现、监管措施等现场提问,并发表个人意见。
“我同意检察院的拟处理意见。刘某在入矫后,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表现较好,建议在加强跟踪监督的前提下,依法简化审批手续,及时批准刘某外出处理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武穴市人大代表、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张胜说到。
“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来讲,我认为依法批准刘某外出处理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宽严相济,更能让企业深切感受到检察工作的力度和温度。”人民监督员蔡志强说到。
经过充分听取意见、集中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刘某确属因正常工作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其入矫以来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无社会危险性,同意批准其外出处理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下一步,武穴市检察院将继续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在符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尽力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开辟“绿色通道”,护航民营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钟瑜 程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