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 :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 为企业节省资金近20万元
2020-07-29 21:36:2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浠水县人民法院散花法庭成功调解了原告湖北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与被告浠水某货物装卸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双方企业节省资金近20万元。
2017年12月19日,原告公司需要拆除位于散花示范区发展大道及S201路上的两个广告牌而与被告公司签订《委托书》一份,约定由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材料回收款2万元,两个高立柱广告牌全部由被告公司予以拆除,所得钢材等材料作为废品归被告公司回收处理。
《委托书》签订后,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了2万元,并于2018年1月拆除了其中一个广告牌,但对另一个广告牌一直没有拆除,且将其用于招租发布广告。原告公司因急需使用该广告牌,遂以被告公司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签订的《委托书》自2019年10月1日起解除,并判决被告公司拆除高立柱广告牌上的广告后,将广告牌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公司。
散花法庭收案后,没有急于开庭审理,而是先行向双方了解案情和真实想法。得知若被告公司现在拆除现有的广告将损失5至6万元,但因《委托书》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被告公司可能坚持要求按照约定拆除该高立柱广告牌,而原告公司将需要重新花费十几万元再建一个高立柱广告牌。
考虑到今年受疫情及汛情影响,双方公司资金本就紧张,如依原告诉请将广告牌上的广告强制拆除,最终导致原告另行建造一个高立柱广告牌的话,对双方而言都是一笔不小的经济损失,恐会两败俱伤。办案法官立足案情和双方实际,经过多次协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公司一致同意确认双方签订的委托书自2019年10月1日起解除,委托书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再恢复原状,双方通过置换的办法进行处理,对未拆除的高立柱广告牌及其上的广告不再拆除,由被告公司继续使用,并于1年后完整交付给原告公司,被告公司另行提供同等大小的广告位给原告公司使用1年,同时,原告公司退还被告公司对应的回收款1万元整。
(熊毅 程呈友 程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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