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作便利赚点零花钱,没想到却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受到法律惩处。近日,嘉鱼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被告人桑某因出售他人手机号码获刑。
2021年1月至7月间,嘉鱼县某通讯公司的业务员桑某,利用给客户办理开卡、充值等业务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并通过微信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网购平台账号。每注册成功一条信息,可获利6至8元不等的报酬。在此期间,桑某非法获利3876元。案发后,桑某已退赃款3876元。
嘉鱼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桑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将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桑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违法所得款387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在信息化时代,个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行踪轨迹等信息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作用也越来越大。这些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明确规定,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保护了个人信息安全。广大人民群众在生活中要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处理个人信息时要小心谨慎,不出借重要证件,不泄露敏感信息,以免因自己的疏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杨其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