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买保险就是购买保障,然而车主黄某为节省费用购买“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发生交通事故后,仍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4月1日,麻城市法院盐田河法庭作出宣判,判决车主黄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 92986.11 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史某驾驶摩托车,在路口与黄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史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史某和黄某在事故中各负同等责任。史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其伤经鉴定机构评定为九级伤残。黄某为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河北某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100万元。黄某认为其所有的车辆已经参加了车辆安全统筹,车祸造成的损失并未超出统筹限额100万元,应由河北某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但河北某公司迟迟没有赔付。因赔偿未果,史某将黄某、某保险公司和河北某公司告上法庭。
麻城市法院盐田河法庭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车辆在河北某司参加了100万元的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但河北某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黄某购买的“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是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适用于《保险法》,因此黄某与河北某公司之间的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不应与该案中的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并审理。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黄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其与被告河北某公司的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等条件,本案中河北某公司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成立条件,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其与车主签订统筹合同也不是保险合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解决相关赔偿纠纷。
(李华武 汪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