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愿意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今后一定学法守法,做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员’。”庭审中,罗某某后悔不已。
2021年11月,罗某某在自家附近用铁锹将一只豹猫打死,并将豹猫出售获利。经鉴定,该豹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评估,其价值为7500元。
“罗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多样性造成损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建始县检察院在对罗某某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向建始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紧紧围绕保护公共利益这一核心,详细向法庭出示了证据,阐述了野生动物受到侵害的事实和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的法律依据,并就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性进行了释法说理。
2022年3月24日,县法院经依法审理,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判决罗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生态修复费7500元。
“本案的办理是我院发挥公诉与公益诉讼职能合力,实现惩治犯罪和生态治理保护目标的一次有益探索。”该院公益诉讼办案中心案件承办人介绍到。
野生动物在生态环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不仅开启了该院公益诉讼检察的新起点,也加大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持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平衡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警醒广大群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王丽 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