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院给我这次改过的机会,我一定汲取教训,遵纪守法、团结友邻。现在我和老施已经和好如初,一起下棋呢!”3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对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激动地说。
2022年1月1日,退休老人张某与邻居施某因看棋引发口角。张某将施某推倒在地,致其左手骨折,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2月21日,案件移送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有很强的赔偿意愿,奈何被害人索要赔偿过高。”办案检察官考虑到社会矛盾修复和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统一,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现场,检察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解释法律政策,因被害人坚持过高赔偿要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办案检察官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嫌疑人家属有赔偿意愿并愿意足额缴纳赔偿保证金,不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在做好风险评估基础上,该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告知被害人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请民事诉讼。
不批捕之后社会矛盾怎么化解?办案检察官带着问题采取逐一走访的方式,耐心倾听双方意见,并细致讲解法理、情理,最终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修复邻里关系。3月14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现场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感谢检察官为我们的事情这么操心,请求你们能对张某从轻处理。”被害人最终打开心结,自愿谅解嫌疑人并向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处理请求。
3月28日,因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院依法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据悉,该院坚持诉源治理,从小案无小事中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改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参与社会治理。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等轻刑案件积极促进双方调解,探索建立保证金提存制度,保证犯罪嫌疑人依法能作出赔偿。既能实现减少社会对立面,又能保证社会矛盾及早有效化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刘慧 黄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