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道是他人盗窃所得的电动车电池,却还是多次予以收购。近日,由蕲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宣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张某在蕲春县刘河镇经营一家电池超市,从事废旧蓄电池修复、回收等。2020年8月的一个凌晨,王某在盗窃多辆电瓶车电池后,驾车将电池运送至张某处。张某见电池数量太多,心生怀疑,但为了从中赚取差价,还是收购了王某的电池。在这之后的一个月,王某又多次将盗窃来的电瓶送至张某处,尝到甜头的张某还是一一收下,对外出售获利。后因为收购的一个电池上装有定位装置,在被盗电池的车主报案后,这才将张某抓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介绍,因盗窃蓄电池作案手法简单,目标小,一天内可多次作案,一些不法分子不再将电动车作为作案目标,转而将手伸向了电动车电池。而为盗窃人员提供销赃渠道的收赃者,充当了赃物的“中转站”,让赃物极快转手,这也是为何虽然盗窃电动车电瓶案件频发,但破案率却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起案件中,张某多次从王某处收购盗窃来的电动车电池,后又对外转卖,导致被盗电池难以追回,亦妨害了司法机关对王某盗窃犯罪的追究,故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徐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