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3月,被告人熊某与被害人刘某等4人在某村供销社店内打麻将。当日17时许,刘某因不满在其输钱的情况下结束牌局,欲拿走他人输给熊某的人民币100余元,熊某因此与其发生口角。随后,熊某拿起一根“Y”形木棒击打刘某的头部,致刘某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害人刘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4天,医嘱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定期复查头颅CT,不适随诊,并支付医疗费45700.22元、伤情鉴定费840元。
荆州市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刘某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主张的医疗费45700.22元、误工费9000元、鉴定费840元,有相应票据且该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按法律规定,核定为700元,故对于刘某主张的经济损失,该院支持56240.22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由被告人熊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56240.22元。
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随着时代的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创建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带彩打牌并非健康文明的娱乐活动。该案中,熊某与刘某不仅带彩打牌,而且因为100来块钱引发冲突,演变成故意伤害案件,熊某也因一时冲动构成故意伤害罪。每位公民都应养成健康良好的生活方式,注重加强自身修养,遇事冷静、处事稳妥,切莫以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否则将惹祸上身,甚至触犯法律。
(林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