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梅县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诈骗案件过程中,通过深入细致审查,从案件事实出发,准确认定事实性质,最终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确保不纵不枉。
2019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石某某在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分别到三家副食店谎称其需要购买高档香烟,让经营者将香烟放入其准备好的档案袋中,后继续谎称需要其他商品,在经营者翻找其他货物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价格为50元每条的低价香烟,以“调包”手段在三家副食店共计取得香烟6条,价值人民币3500元。
承办检察官受理后,仔细审查卷宗中的证据材料,认为根据事实和证据,石某某的行为认定盗窃罪更为妥当。
如认定为诈骗罪,必须是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本案中,虽石某某虚构了其要购买香烟的事实,但是三名被害人作为经营者,并非有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该欺骗行为也不具有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性质。所以认定为通过“调包”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更为妥当。
在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对黄梅县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
黄梅县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石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被法院采纳。石某某当庭表示不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石丞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