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为这笔钱是讨不回来了,没想到讨了几年的钱竟然能讨回来,感谢法院!”近日,原告金某来到通城县人民法院给法官送来一面写有“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民工权益”的锦旗表达谢意。
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原告金某受邀在被告胡某和罗某合伙的咸宁某工地做管账及现场管理工作,约定月工资6000元,另补每月买材料的加油费200元。其间,原告还帮忙垫付买材料及代发工人工资16048元。2020年2月,原告金某与被告胡某结算,被告只支付部分工资及补贴共44400元,后陆续支付16100元,余下工资及原告帮忙垫付买材料、代发工人工资共44348元,被告未予以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通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金某已经履行完提供劳务的义务,被告胡某与罗某应当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金某要求胡某与罗某支付劳务工资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判令胡某与罗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金某劳务报酬44348元。收到判决书后,被告不服,以证据不足为由上诉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虽然法律关系简单,标的不大,但原告属农民工弱势群体,为此,通城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在本职工作中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积极释法明理,按照事实依据及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若您遭遇欠薪问题,需要积极维权,为避免出现证据不足问题,请您注意保留务工或提供劳务的证据,比如工地出入证、暂住证等各种由对方或者第三方制作下发的有效证件,特别是能反映出帮工地址的证件。
此外,应按月或者定期与包工头或者劳务雇佣方核对欠付劳务费数额,并制作、留存有对方签字的书证。同时,保存撤场和离职时有双方签字的关于工资结算情况的书证。还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及时提起诉讼,不要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