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某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其违法所得的35000元予以追缴。
1997年10月,被告人张某乾在沙岗镇影剧院附近,因事与人争强斗狠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乾持刀将人多处砍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为全身多处开放性外伤,右桡神经损伤、右伸指、伸腕肌离断伤,后经鉴定为重伤。
2007年8月到10月,张某乾与张某松承建一条村道,因催收修路款与人发生口角争执,造成他人颈部软组织挫伤。
2008年3月,被告人张某乾发现自己种植的树苗被人拔掉,怀疑是他人所为,伙同他人对三名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并将被害人的电视机、影碟机丢进了水沟。
2014年4、5月,被告人张某乾借钱给他人,后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张某乾多次采取威胁、恐吓手段暴力催要债务,强讨恶要,影响极坏。
江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对被告人张某乾违法所得的35000元予以追缴。
据悉,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江陵法院判处的典型“村霸”案件,2021年是实现扫黑除恶斗争常治长效的起始之年,坚持以事实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从办理每个具体案件做起,恪守中立、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是人民法院始终要坚守的公正司法底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 用法治力量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撑起一片蓝天。
(马骏 朱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