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上午9时,大冶法院运用远程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涉黑案件中通过网上追逃到案的被告人罗某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一案,罗某强在大冶市看守所参加庭审。公诉人、指定辩护人在大冶法院刑事审判庭参加庭审。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强为谋取利益,经罗某(已判刑)介绍认识黄某民(已判刑),后利用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强揽某还建楼防水工程。经审计,该防水工程审计总价为89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强伙同黄某民、罗某等人,凭借组织势力,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围绕本案的事实、罪名、犯罪情节等问题展开庭审调查,并引导控辩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整个庭审活动平稳、安全、有序,本案将择日宣判。
2020年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期目标的收官之年,大冶法院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高压态势,既坚持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又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治原则,依法规范办案,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为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人民战争取得全面胜利贡献更大力量。
案件链接:2020年5月13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民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
以首要分子黄某民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在大冶市大冶湖高新开发区罗桥“黄少龙”地区造成重大影响,形成非法控制,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12月10日,大冶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民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者黄某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破坏监管秩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民等不服一审判决,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民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
彭小陛 潘均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