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30 20:10:1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给了我们公司和我本人一个改错的机会,我一定加倍珍惜,带领我的团队一步一个脚印的把企业经营好,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9月29日,高某某在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向其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现场激动地说道。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犯罪嫌疑单位Y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接受外地三家公司为该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十余份向税务部门申报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数十万元,涉嫌犯罪。2019年4月3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事实经过,并全额退缴抵扣的税款。
“办理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犯罪案件在客观评价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同时,还要进行案件风险评估和社会影响评价、是否契合当前‘六稳’‘六保’工作大局, 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案件承办检察官邓其林说。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晶,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熊良荣等多次到企业走访,了解到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11月份,主要从事生产OME和ODM模式户外功能性服饰,产品主要出口欧洲、北美地区,现有职工200余人,均为周边居民,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鉴于涉案企业及人员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企业主动进行规范整改,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为更好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拟对涉案企业及人员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9月23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拟作不起诉处理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听取侦查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地方政府代表、工商联和税务部门的意见。与会听证人员在听取办案检察官介绍了案件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嫌疑单位及嫌疑人悔罪表现,了解企业经营现状、整改效果、社会贡献之后,一致认为该企业虽涉嫌犯罪,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和提供就业岗位作出了贡献,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不仅综合考量了犯罪事实、情节及犯罪嫌疑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悔罪态度,也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经营企业的实际状况。”参加听证会的人民监督员说。“这是检察机关司法为民、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通过这次教训,让我认识到一个企业合法经营是第一要务,感谢检察机关的宽大处理!在今后的经营中我和公司员工一定要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规范经营。”高某某诚恳表示要珍惜大冶这么好的营商环境,将企业出口业务回迁大冶,同时还要抢抓机遇,加大投入、扩大生产。
(杨运红 彭小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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