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6 17:06:26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2019年,因经营生意缺乏资金,刘某向曾某借款62000元,并立下书面借条,承诺三个月后付清。借款到期后,曾某多次催要,刘某陆续还款29000元后,余款3300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某遂诉至大悟法院,要求刘某依法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受理后,法官了解到原告曾某从四川过来,路途遥远,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和节约诉讼成本,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当即组织曾某与刘某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刘某表示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延期偿还。法官向双方摆事实、讲法律,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了被告刘某下欠原告曾某本息合计34000元,刘某当场支付了8000元,余款26000元分三笔在三个月内还清。
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两人之间的关系也得以缓和。
(李为为 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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