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艾”纠纷——蕲春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艾苗买卖合同案
2021-08-24 15:43:0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蕲春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上演了一场上半场吵的不可开交、下半场握手言和的生动场面,这是一个因“艾”而起的故事。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30日,宁夏某农业科技公司与蕲春县某蕲艾种植合作社签订艾草艾苗采购合同,购买蕲艾种苗,而后某合作社向该公司交付艾苗1484筐,该公司支付了部分艾苗款,某合作社以该公司差欠货款四万余元向蕲春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该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蕲春法院作出驳回异议申请裁定后,该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收到退卷后,为加快审理进度,承办法官王建能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确定开庭时间。考虑到该公司系外省企业,为方便其参加诉讼,法官提前告知可进行互联网庭审。
王建能阅卷分析后,认为案涉标的不大,一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是外地农业科技企业,调解是本案最好的处理结果,遂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询问双方调解意愿时,该公司提交了证据,表示并不差欠艾苗款,因为某合作社供应的艾苗部分质量不合格,导致种植后未能成活。在协商过程中,某合作社同意扣减部分货款,其余货款均已支付。某合作社负责人情绪激动,当即表示并未认可艾苗质量问题,也未同意免除相关金额的货款。关于是否已经协商扣减部分货款的问题,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王建能仔细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明确矛盾核心,找准调解的切入点。一方面,向某合作社明确依据双方的证据,在双方结算的过程中,其确已对艾苗款总金额表示了认可,且该公司因为未成活艾苗补种问题确有损失。另一方面,向该公司表示,虽然从法律角度分析其并不差欠某合作社货款,但该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组织,艾苗款涉及大批农民的收益,且蕲艾是蕲春县特有中药材,该合作社种植的艾苗销往多省多地,该公司可以通过该合作社在蕲春寻求更多合作。
最终,在法官王建能的劝说下,该公司同意向某合作社支付3000元并当庭履行,某合作社当即向法庭申请撤诉。法庭当场向双方送达准许撤诉裁定书。在离开时,双方握手言和,该公司负责人还邀请某合作社负责人前往宁夏做客,并表示公司计划在蕲春开拓更大的市场。
该案的成功处理有效降低了司法活动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近年来,蕲春法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秉持善意司法理念,切实将“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的理念落到实处。
(王建能 蔡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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