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1 16:23:5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8月9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集资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郭某某已被其他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后,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决定对郭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2016年初,被告人郭某某与名叫“吴某”的人相识,双方达成共识,在黄石、芜湖等地成立公司进行集资活动,所得资金按比例分成。同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在黄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黄石某农业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公司)。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吴某”的团队印制虚假宣传单对外进行发放,邀请社会不特定人员(均为60岁以上的老人)到公司,采取授课、播放虚假PPT 宣传影像的方式宣传其生态公司的投资前景,以月息2分至2.5分不等的利息以及在本金中先期扣除部分利息、现场返还投资本金折扣为利诱,诱骗黄石地区多名投资人与该生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骗取投资人资金。随后,被告人郭某某、“吴某”分别携款逃匿。经核算,2016年5月至7月期间,向涉案生态公司投资的人员共有80名,实际投资金额138万余元。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彭小陛 赵丽君)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