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9 21:13:21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不偷不抢,只是售卖自己名下银行卡,不参与实施诈骗犯罪也可以拿到酬劳。殊不知,这等“好事”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月12日,由团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一审宣判,法院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在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的老乡薛某(另案处理)找到他,提出让马某用自己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要求马某提供银行卡绑定的U盾、手机银行账号密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信息,承诺事后分给马某2万元的报酬。马某明知对方是想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为了贪图报酬费用,仍然按照对方的要求实名办理11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并通过快递寄给薛某。
在随后的日子里,拿到酬劳的马某将这件事抛到了脑后,以为卖完银行卡事情就结束了,但该发生的事,还是发生了。
2020年11月26日,被害人方某来到团风县公安局报案称被诈骗。经查,2020年10月上旬,方某通过抖音广告下载了“Soul”聊天软件,并通过该聊天软件认识了一位自称“张峰”的网络好友,深入聊天后就加了对方的米聊,“张峰”经过长时间的聊天得到方某的信任,确定了网恋关系。一次聊天中,“张峰”声称自己做葡萄酒生意,可以带方某在某网络平台内操作红酒生意赚钱。方某相信“张峰”所说,便在该平台内注册并在平台入金共计37.3万元。到2020年11月23日,方某发现向该平台内转账的钱被冻结无法提现,这才发现自己被骗,共计损失37.3万元。
侦查机关经过对方某受骗资金流的分析,发现这些钱款分别汇入了6张银行卡,其曾经把16.8万元资金转至马某的两个银行账号里。由于该名男子有着重大作案嫌疑,侦查机关很快锁定了他在烟台市的住处并将其抓获。
2021年1月19日,侦查机关将马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移送到团风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在审查逮捕阶段,为逃避法律责任,马某多次辩称对于薛某收集银行卡卖给诈骗团伙的事情不知情,不认为自己犯罪了。
为深挖事实线索、夯实证据基础,承办检察官向侦查机关提出恢复被马某删除的手机数据,查询马某与薛某的聊天记录,引导侦查取证的意见。
在承办检察官的引导下,侦查机关通过电子数据勘验,对马某手机上的聊天记录进行数据恢复,恢复后的聊天记录显示,
聊天记录显示,4月16日,在魏某账户出现异常时,魏某曾询问赵某虚拟币是否来路不正,赵某告知可能涉及黑钱,触及了风控等内容。可见,赵某并非不明知行为的性质。
了具体可操作的补充侦查意见,在承办检察官的引导下,侦查机关通过电子数据勘验,对马某手机上的涉案记录进行数据恢复,最终通过马某手机聊天记录证实,马某在买卖银行卡时已知晓薛某正在为诈骗团伙收购银行卡。
于是,检察官提出恢复被犯罪嫌疑人赵某和魏某删除的手机和电脑数据,查询犯罪嫌疑人账户冻结时间等,引导侦查取证的意见。
聊天记录显示,4月16日,在魏某账户出现异常时,魏某曾询问赵某虚拟币是否来路不正,赵某告知可能涉及黑钱,触及了风控等内容。可见,赵某并非不明知行为的性质。
再加上通常正规的投资应该是能买能卖,而他们为什么非要从一个APP上买虚拟币,而要到另一个只能卖不能买的APP上卖呢?其实就是为了洗钱,多走了几道层级而已。
“薛某在收购银行卡时跟我说,你只要不说这银行卡的用途,没有参与他们的诈骗活动,责任就追不到我的头上,当时手头上正缺钱,我就答应了。”在聊天记录的铁证之下,马某终于向检察官述说了详细过程。
通过马某的叙述,马某虽然并没有参与过诈骗活动,但也并不无辜,从马某为了获利把自己的银行卡卖给诈骗团伙那一刻起,就已经把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渊。
2021年4月1日,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团风县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马某提起公诉。
为防止大量非法获取和转卖的手机卡、银行卡成为犯罪分子传递诈骗信息、攫取非法利益的重要媒介,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高发频发趋势,团风县检察院针对“断卡”行动以来已办理的6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通过对案情分析研判,一方面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另一方面通过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等,以典型案例讲解非法买卖手机卡、银行卡涉嫌犯罪和电信诈骗常见手段扩大知晓面,提高警惕性,尽可能防止落入“犯罪”陷阱。
(曾强坤 戴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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