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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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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车手”不太酷 因贪图蝇头小利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2021-04-09 19:31:1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车手,顾名思义,是指从事车类运动之人,提到车手,更是让人联想到“酷盖”一词。但随着电视剧《刑警之海外行动》的热播,颠覆了很多人对“车手”一词的理解。在电信诈骗中,“车手”是指在诈骗案件中将诈骗团伙银行账户内的诈骗资金以现金方式取出的角色,其在“洗白”诈骗资金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实案件中,有的人是知法犯法充当“车手”,也有人是因为贪图蝇头小利稀里糊涂成为“车手”。日前,“车手”申某某就从简单的给他人“帮忙”一步一步走进了监狱。
2019年8月,申某某受朋友所托,帮忙将朋友转入其支付宝中的款项,提现至银行卡后,再通过ATM机或柜台取出来交给他人。2019年9月后,申某某又多次帮助朋友取款,朋友每次给予其几百元的“辛苦费”。申某某虽然知道这些钱来路不正,但却认为自己并未参加违法活动,违法所得最终并未落入自己手中,自己仅仅只是帮忙提现,赚些“辛苦费”,也不以此为职业,偶尔做一下应该也不要紧,因而未放在心上。直到石首市陈某在进行淘宝刷单获取报酬过程中,以转账的方式陆续被诈骗四十三万余元,公安机关通过对资金去向的追查,查到申某某头上,申某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悔之晚矣。同时被捕的还有与申某某同样作为“车手”的赵某。
石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申某某、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支付宝账户协助转移、取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申某某、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石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石首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申某某、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申某某、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利益所驱,提供支付宝账户并进行提现,在本案中充当了“车手”的角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大家: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帮助他人前,要做理性思考,确保对方目的正当,对于违法行为应果断拒绝,切勿因蝇头小利触犯法律红线,这样可一点也不“酷”。同时,电信诈骗花招层出不穷,资金追偿难度大,广大人民群众务必加强防范意识。在家上上网买买东西就能月入万元听起来“诱人”,但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遇到此等“好事”务必三思而行。遇到需要转账、垫款的更要多方求证,无法辨别真伪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求助,切勿轻易向陌生账户转账,避免上当受骗。
胡怀文  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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