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同时,为加强社会宣传覆盖面,自6月1日起,通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按照上级“一盔一带”安全守护工作部署,拟在全县范围内以“教育劝导为主,罚款处理为辅"手段,开展针对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的专项整治行动,并根据辖区实际,创新交通管理办法,推出违规者处罚“套餐”四选一模式。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进行处罚。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记2分(违法代码1207);驾驶三轮摩托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违法代码6061);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元(违法代码3020)。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违法代码6011);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记2分,罚款50元(违法代码1244);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元(违法代码3019)。
二、协助路面交警体验式执勤1小时。
自愿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选择体验交通秩序劝导工作的市民朋友,对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对不遵守交通法规的群众进行劝导,查获下一名没有遵守交规的群众并进行教育方可交接。
三、抄写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记2分;驾驶三轮摩托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元。头盔的重要性: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在没有戴头盔的情况下,身体各部位受伤概率最高的是头部,约占64.8%,头部受伤主要是颅底骨折和脑挫伤。据有关研究结果表明:不戴头盔头部损伤率是戴头盔的2.5倍,致命率不戴头盔是戴头盔的1.5倍。这充分说明了头盔有非常明显的保护作用。因此对于骑行者来说,一个好的头盔相当于保命符。
四、朋友圈曝光点赞。
违法当事人可以选择将自己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和违法行为发到微信朋友圈曝光自己的违法行为,警示朋友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并要集够15个赞。统一格式:“XX月XX日,我在XXX街实施了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交通违法行为,我承诺以后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一定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幸‘盔’有你!”
目前,通城交警大队将处罚套餐通过“双微”模式推出后,取得较好社会反响,社会各媒体争相转发,引起群众纷纷热议,对交警这种重教育、重引导的执法模式表示支持,在下一步工作中,通城大队将根据日常实际执勤操作,推陈出新,再推出“五选一”、“六选一”模式,杜绝辖区交通陋习,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吴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