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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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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检察院对一名涉罪未成年人宣读不起诉决定
2021-03-18 20:16:43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非常感谢检察院给我机会,让我在翔鹏教育基地接受帮教,现在我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我一定会认真学习生活,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近日,蕲春县检察院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潘某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书,他真诚地说道。
潘某涉嫌的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公安机关移送至蕲春县检察院办理。受理该案后,蕲春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潘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得知,潘某案发时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平时和父母关系融洽,性格活泼,身体、心理健康。但由于其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监管条件较差,检察官立即与潘某父母取得联系,建议将其送至红安县翔鹏教育基地接受帮教。
2020年11月,潘某正式进入该基地学习。在三个多月的时间里,他接受了军事国防、生活体验、基本礼仪、生命安全等教育,通过与山区孩子同吃、同住、同学习、同劳动,体验山区生活,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并每月按时向检察官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
2021年1月25日,检察官在翔鹏教育基地再次见到潘某时,发现他的思想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如之前认为父母放弃了他,现在却非常庆幸父母将自己送到这里来学习;来这里之后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学会了感恩,学会了与人相处,分得清是非对错,也体会到了父母的不容易。1月28日,蕲春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经讨论后一致认为,潘某虽然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但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且是初犯,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加上目前在翔鹏教育基地接受帮教,监管条件较好,秉持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该院决定对潘某作相对不起诉。
2月1日,承办检察官向潘某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阐明了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对潘某进行了训诫,告诫其要学法、守法,常怀感恩之心,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潘某表示真诚悔过,愿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帮教,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王媛 李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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