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成立多家“空壳公司”,两男子合谋干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勾当,最终身陷囹圄。近日,经黄梅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于某、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5年7月,被告人于某、王某和牛某(已判刑)三人合计在外省找个熟人注册一家农副产品公司,通过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挣钱”。随后,王某找到其朋友袁某(已判刑),并把计划和盘托出,“你出面帮我们注册成立一家粮油贸易公司,身份证和经费都由我们出,我们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一家商贸公司。”袁某觉得从中有利可图便一口答应。不久后,通过于某提供的“田某”的身份证和启动资金,袁某伙同他人成立了一家农副产品贸易公司和一家粮油贸易公司。
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袁某等人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的收购农副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出库单、领款凭证等资料,在没有收购农产品的情况下,两家公司领取并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税额280万余元,发票的受票对象均为天津某贸易公司。
之后,于某、王某两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价格的1.2%卖给他人,共计获得赃款21万元。其中,于某、王某各分得赃款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王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同时于某上缴了拖欠的税款21万余元。
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黄梅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于某、王某通过合谋成立“空壳公司”的方式,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在没有实际收购农副产品的情况下,制作虚假农副产品收购业务过磅单、出入库单、领款凭证等资料,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在实际没有销售农产品的情况下,向天津某商贸公司虚开销售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并用于抵扣税款牟利,其二人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2024年7月,该院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利用“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这种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虚开、介绍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章琪 汪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