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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不能成纵恶之门
2015-07-24 01:38:3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楚天锐评】“立功”不能成纵恶之门

叶睿

 

日前,广东省检察院证实,涉嫌假立功获减刑的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已经外逃。这个曾经的“特异功能者”,因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审被判15年,后因“立功表现”,二审减为10年,在狱中又“多次立功”,最终只坐了6年牢,便于2011年假释出狱。张海的“假立功”行为,无疑使好的制度因暗箱操作而走向反面,损害了司法公信,暴露出的问题发人深省。

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上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本意在于发动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力量,帮助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未掌握情况的犯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的作用,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虽然司法部门对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等进行规范和完善,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假立功”甚至“买功”等立功异化现象。

“假立功”的目的是“真减刑”。从手法上来看,“假立功”的策划者往往通过各种关系获取犯罪线索,再由家属等人员通过关系,把信息传递给在押人员,让其举报;有关部门在查实后会出具证明,认可“立功表现”,法院据此证明而轻判。这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缺一不可。从张海案目前已经披露的细节看,是否存在腐败尚难以定论,但监督的缺失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有人呼吁:杜绝“假立功”行为,制度的篱笆还要进一步扎紧。

事实上,从立功制度本身来看,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比较详细,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漏洞,为“假立功”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比如,有些办案部门对立功线索的来源缺少必要的调查和审查,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备案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假立功”等司法腐败、执法腐败现象,关键在于坚持阳光、公开的制度运行,并在公检法机关之间做到相互监督和制约。只有让司法公开的阳光成为立功制度健康发展的养分,才能真正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预防犯罪的重要功能。(摘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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