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实施,当时有如石破天惊,很多人惊讶于百姓可以告官,当做新鲜事,充满期待,也夹杂着犹疑。20多年过去,“民告官”不再是奇谈,但“告得赢官”仍很新鲜,“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存在,“信访不信法”成为普遍的社会心态。总之,普通人虽被赋予了法律利器,但真实的法律地位并不强硬,在权力面前很多时候还挺不直腰杆。
修改行政诉讼法的直接考虑是排除“民告官”的种种法律障碍和困难,但从立法宗旨与法律精髓考虑,更根本的目的是实现公民、政府机关之间的法律平等地位。这种平等,首先体现在庭审中,比如诉讼程序、举证责任等等不会向一方倾斜;同时,平等也延伸至日常的行政管理中,是要通过法律救济手段兜底,把公民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扭转为普通的权责关系,改变那种治理者与治理对象的关系,管制与服从的关系。在一个法律主治时代,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因法律而平等,权力并无理由可以置身“法网”之外。
在这个意义上,行政诉讼法的价值不在于它好看,也不仅是好用、方便,或者带来“民告官”多大的胜诉率,归根结底,是要看其能不能把一个官员、一个政府机关“拉”到庭审中,和普普通通的个人“对簿公堂”。 一个官员无论级别再高,社会地位多么优越,在行政诉讼中,他都要以法律的规则,和普通人你来我往的质辩,据理力争,讲证据,讲逻辑,遵从理性,甚至争论得面红耳赤。某种意义上,“民告官”的说法都要抛弃,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是鼓励普通人与官员、政府机关平等争讼,而不是向权力讨要公平接济的形式之一。
让人有底气、有信心与权力平等“对簿公堂”,考验着行政诉讼制度是否完善,也是修法的根本目的。(摘自《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