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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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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5-07-24 01:38:2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邹振环
 
    这个问题原本是我不想触碰的,可它一直困扰着我村警工作的开展,让我每每在走访中碰到就感到困惑,感到无奈。虽说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查处了,但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给我们这些执法者带来思考:如何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所挂的季店莲花村2008年引进了一家企业――丽群粮业。在该企业落户建设过程中,原村干部涉嫌侵占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一个被给予严重警告、撤职,一个被判二缓三,案件在2011年就已有结论。行政、法律责任看似都已落实,可就侵财方面对村民没有交代,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村民的个人利益,侵占部分退还没有?被侵占的村民的损失如何补偿?这里面的责任是否追究到位?乡、村为什么不向群众揭盖子?虽然几年过去了,可村级账目至今没有公布,账目及村公章都被锁在村委会里。被侵占的村民不满,正直的村民不平。
    应该说这事发生在我当村警之前,可在我对村警职责进行宣传解说时,村民向我抛出这个问题,说:你不是有职责化解矛盾纠纷的吗?这就是我们村的矛盾,我们多次向县、乡两级组织反映,都没有给出一个满意的回答。是呀,县、乡两级组织参与了、县检察院也介入了,我作为一名村警,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能有什么办法呢。虽说面对群众的这个问题每次都被我搪塞过去,但仍然觉得这不是个办法,这个问题还是应该解决。
    群众的诉求是正当的。在我下村走访时,不少村民与我谈到过这件事。农民以土地为生,占用农民的土地按国家政策是要进行补偿的,补偿也是有标准的。村民认为,当时引进“丽群粮业”这家企业时,企业对村民每亩土地的补偿费是到位的,这笔补偿金流转到乡、村两级干部手中后被克扣、被侵占。案子查处不彻底,农民应得的补偿不到位。据上访人之一的周竹清讲,他们多次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诉求也没有得到满意回复。问题悬而未决。
    案件查处后没有收到应得的社会效果。就莲花村这起职务侵占案件来说,对违法违纪人员立案查处后,走完了司法程序。案件牵涉到的后续工作该怎么处置?由谁来善后?虽然违法责任人被追究,但损害的老百姓利益没有着落,没有追回(不知被侵占部分追回没有,老百姓都这样认为)。对老百姓来说,案件查不查处都是一个样,这样的执法没有社会效果。
    疏导、劝阻只能管一时。作为村警,维护所挂村社会治安的稳定是职责所在,化解矛盾也是义不容辞。当我踏进莲花村时就知道了村民的这一诉求,与村民聊到这事时也进行了多方分析解答,对他们的上访行为也进行了劝阻,但这些都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因为问题依旧是问题,矛盾依然是矛盾。作为村警,我还真不知道村民心中的这个疙瘩该怎样来解开?也许其他的村警在工作中也会碰到类似的问题。这也给我们执法者带来思考:如何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才是我们追求的社会管理目标。
    联想到我局正在强力推进的“四季严打”,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决不能为了完成严打任务,只注重打击,而忽略了社会效果。对于行政案件,当事双方同意调解且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要尽量调解处理,不能强行将当事人行政拘留,极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对于刑事案件,特别是侵财类案件,群众更关注的是他的财物是否遭受损失,因此我们在案破人获的同时,追赃返还财物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只有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群众才会更满意,社会才会更和谐。(孝昌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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