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李 娇
有这样的一本书,它在西方世界里被尊为神圣的律法书,在东方国度中亦是广为人知,它就是《圣经》。几千年来,多少善男信女、专家学者都对它进行诠释和解读,试图以此窥探上帝的旨意。哈佛大学教授艾伦德肖维茨的《法律创世记》便是从法律的角度对这本古老神圣的律法书进行的解读和分析,以激发人们继续追寻正义公理,反思当下法律制度。
十则古老圣经故事,多种全新法律视角,让人不禁思考上帝的公正,也反思现行法律制度的问题。十则故事中使我感触最深的就是第二则关于该隐杀人的故事。《圣经》中第一桩人命案是这样发生的:一日,亚当和夏娃的两个儿子该隐与亚伯同时给上帝呈献供物。该隐献上土壤的产物,亚伯献上了羊群中头胎羊与羊的油脂。上帝赞许地看待亚伯的供物,而对该隐的供物施予白眼。该隐怒火中烧,脸色大变。后来一日,两兄弟在田野里,该隐攻击弟弟亚伯并把他杀死。在上帝问该隐他兄弟亚伯在哪里时,该隐谎称他并不知道。于是上帝大怒,将该隐逐出,只得在世上流浪漂泊。该隐又怕“凡见到我的都会杀我”。于是,上帝又在该隐身上留下记号,并下令,凡杀该隐者,必遭七倍报应。
让我们来分析下这桩命案,该隐杀害弟弟,还企图埋尸灭迹。尽管该隐罪行重大,上帝对他却宽厚多了。不仅让他到处流浪,还施加保护,以免被害。杀人者不被处死不说,还要被保护起来,该隐的罪行和他受到的惩罚显然不成正比。
上帝在创世之初设置的如此不平衡的惩罚制度不禁让人联想:如果该隐处在我们现今的社会,他杀害弟弟的下场会是如何的?我们可以翻开我国《刑法》看一看究竟。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乍看来,杀人者并不一定就会被判处死刑。可是,究竟是什么情况下杀人的罪过可以被适当的宽恕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由此看来,该隐似乎并不存在任何可以减轻刑罚的情况,而上帝却只是判了他一个流放,确实是有失公允。然而,我们也该了解,上帝给该隐的这个流放可是要比我们刑法中的无期徒刑还要严厉很多。由于我国存在减刑制度,无期徒刑通常都会根据犯人的表现情况最后减为有期徒刑。而该隐的永远被流放,显然相当于真正的无期徒刑。这也算是在不公平的刑罚上做了点公平的修正了。
当然,这只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情况。而对于故意杀人是否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也表示了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也就是说,每一个案件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得不说,这其中似乎存在着一定的人为干扰因素。因此,该隐杀人却无须偿命,也就不足为奇了。
古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虽然这句话在当今社会看来也许有失偏颇,但是杀人偿命这种朴素的刑法思想却在大部分人的心中根深蒂固。严格控制死刑确实可以做到充分保障人权,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如果不能做到理由充分,程序正当,恐怕就会让人们难以接受。
正如艾伦教授所期待的,这本《法律创世记》确实可以启发我们去思考、质问,不论在何种国度,不论在何种社会,法律制度似乎永远都有待完善,而追寻正义公理的脚步也永远不能停下。亦或许,这才是艾伦教授这本书给我们最大的启示。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