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就履职中发现的一公路上的窨井盖破损严重、一路边花坛上的窨井盖一连几天未盖,影响车辆和行人出行安全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整改。有人感到不解,认为检察机关是小题大做,口头提醒一下,一样可以达到整改效果,没必要立案并发诉前检察建议。
这种理解无疑是片面的。因为,通过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这一法律途径,不仅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现的问题井盖予以整改,还会引起他们的高度重视,以点带面,去查找潜在的其他问题井盖,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问题井盖”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给道路交通安全和行人出行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严重的甚至可直接吞噬行人的生命。近年来,“井盖吃人”悲剧常常在我们身边上演,无不让人触目惊心!如,5月12日,西安市未央区一名3岁男童掉入下水道被冲走后失联。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19年,全国因窨井盖施工、管理、养护不当致人伤亡案件就多达156件,其中造成16人死亡。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履职中发现的这两个“问题井盖”虽未酿成伤亡事故,但真要等到出了事故后再去引起“高度重视”、再去督促整改,用句通俗的话来讲,无异于“蛇过了欠再去扯尾巴”。
“问题井盖”的“问题”虽出在井盖缺失、破损、下沉、凸出、松动和有而不盖等方面,但折射出管理不当、责任缺失、智能化水平不高等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不足等深层次问题。这也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切实解决这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民生问题,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脚下安全,“两高一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要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及相关职能部门失职渎职犯罪行为。接着,最高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四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和“四号检察建议”,无疑是依法惩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推进窨井盖问题治理的重要举措。
办实事,解难题,聚焦群众的“急难愁盼”,不能说在口头上,而要落实到行动之中。作为社会治理“细枝末稍”的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与使命,坚决杜绝“问题井盖”在我们身边出现,杜绝“井盖吃人伤人”事件在我们身边发生,给人民群众带来大大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这,无疑是民之所盼,民之所系,政之所向。
(刘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