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在办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分别询问陈某等4名案件当事人为什么要在禁捕期间去捕鱼。他们似乎感到很“委屈”,不约而同地称,他们平时就生活在湖边,靠水吃水,哪晓得到湖里去打点鱼吃、卖点钱就犯法了?笔者反问他们:禁捕令早就贴到湖区各个村口,难道他们没看到吗?他们说:看是看到了,只是他们以为还会像以前一样,只要跟巡湖的人疏通一下就没事了,根本上没想到会被公安机关立案。
类似存在陈某等人这种心理的人不在少数。这也是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10年禁捕计划以来,仍有不少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去非法捕捞的原因之所在。
其实,他们不是不知晓禁捕令,更不是不惧怕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是心中根本没有把禁捕令当一回事儿。
在他们看来,湖里的鱼儿是他们菜园子里的菜。他们想什么时候去捕就什么时候去捕,想到哪儿去捕就到哪儿去捕,想捕多少就捕多少。禁捕前这样,禁捕后同样这样。他们以前到禁捕的水域去捕鱼,即便是被巡湖人员抓了现形,只要给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巡湖人员塞一条哪怕一包烟,或请巡湖人员去喝杯小酒,甚至连他们的渔具和“战利品”都不用没收,下次可继续下湖。他们误以为还有这等“好事”在等着自己,所以依然像以前那样我行我素。
他们4人中有一名王姓者,在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被取保候审的他被通知到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可仅过3天,这个王某人就以为“风过雨过”,再次和他人一起重操旧业,也再次被重新选任且严格执法的巡湖人员逮个正着。王某就更没把禁捕令乃至神圣的法律当一回事了。
禁捕令不是可有可无的儿戏,而是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而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10年禁捕,让鱼类得以休养生息,这是针对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珍稀特有物种资源全面衰退,白鲟、长江鲥鱼等物种多年未见,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极度濒危等现状,作出的一项正确决策,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水生生物资源得以永续利用、渔民们及其后代今后长期有鱼捕的不二选择。
有禁必止,市域治理当规范、有序。作为广大市民特别是当地渔民,千万不要把禁捕令当着可有可无的儿戏,而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守。否则,像前面提到的那名王某人那样,既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责成其承担因非法捕捞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那就悔之晚矣。
(刘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