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主办: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指导协办: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品:湖北特别关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治导读:
武汉都市圈检察机关大动作!九地在鄂州会签这份文件 武汉中院: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 零距离见证湖北流域综合治理成效 中央、省级媒体组团“打卡”!深挖十堰检察新闻“富矿”! 荆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公安县:“两长”同庭履职,“亮剑”职务犯罪 唇枪舌战 精英对决丨荆州市检察机关公诉人论辩赛精彩来袭 2022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40件参选案例 荆州经开区综合执法中心队员:春节坚守一线,每一步都走在市民对美丽家乡的期盼中
非法捕捞不可取 莫让“渔网”触碰“法网”
2023-07-27 03:49:4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你是否为了一时口腹之欲,在禁渔期、禁渔区顶风作案?你是否为了牟利不当利益,非法网鱼电鱼炸鱼?那么请注意!你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禁渔期内携带禁捕工具到黄梅县龙感湖水域非法捕捞。经黄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7日,黄梅县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严某罚金5000元。
  2023年5月,严某为满足口腹之欲,将家里的两条地笼网投放位于自家附近的西隔提沱湖闸至新严闸4.5公里处的水域。次日,严某来到投放现场收取地笼网,拿着捕获的一公斤鲜活鱼虾准备离开时,被巡逻到此的龙感湖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办公室的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
  检察官提醒,非法捕鱼一时爽,撒下渔网落入法网。作为公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杜绝非法捕捞,增强生态保护意识,莫因贪图口腹之欲身陷囹圄,任何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刘乐佳)
电子杂志往期回顾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