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院对我公司人员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感谢你们支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举措,我司一定吸取教训,提高公司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为武穴市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武穴某公司总经理感激地说到。6月10日,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伟,承办检察官游欣玲,法警大队大队长王祖胜及人民监督员郭太刚等人赴武穴某公司依法对不起诉人雷某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书。
公开宣告不起书决定书的现场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雷某系某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该公司在武穴市某村建设养猪场围墙时,犯罪嫌疑人雷某聘请犯罪嫌疑人冯某对围墙土方工程实行挖机施工。2019年9月,犯罪嫌疑人冯某为方便施工,在请示雷某后,毁损了被害人童某的桔子园,造成大范围的损失。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雷某、冯某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游欣玲了解到,该公司是武穴市重点引进项目,雷某作为工程部项目经理,负责该公司的基建工作,犯罪嫌疑人冯某系该公司围墙工程施工人员,二人在该公司的项目工程建设中有较大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规范司法,保证案件质量,6月4日上午,武穴市检察院召开拟相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受害人参与。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游欣玲对雷某、冯某拟作不起诉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和理由进行了全面阐述。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雷某、冯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及时赔偿了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当前处于复工复产的特殊时期,为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根据《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精神,武穴市人民检察院秉承“审慎谦抑”的理念,充分考虑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的迫切需要,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从宽处理,故对其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受害人都一致赞同检察机关的决定。6月8日,经该院检委会讨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6月10日在宣告现场,在宣读完不起诉决定书后,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伟介绍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详细解释了相对不起诉的法律意义,希望企业日后遵纪守法,继续为武穴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从公开听证到公开宣告,我都全程参与了,这让我感受到了武穴市检察院服务民营企业的决心。对雷某、冯某二人的不起诉决定,是检察院综合考虑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后作出的慎重决定。希望二人日后知法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人民监督员郭太刚在公开宣告会上说到。
“特别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事发后,我的家属也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我也认罪悔过,我一定会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遵纪守法,回馈社会!”被不起诉人雷某说到。
2020年来,武穴市检察院积极开展司法为民“八件实事”专项行动,站在服务发展大局的高度,服务保障民生。针对民营企业人员犯罪案件,严格把握入罪标准、优化司法办案方式,依法规范行使不捕、不诉权,用司法“温度”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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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毅 梅操 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