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一起故意伤害案技术性证据材料审查结论进行了审议,并专门邀请鉴定人出席,对该案技术性证据审查进行说明、接受检委会委员的咨询。
鉴定人出席检察委员会
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
10月15日,该院受理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因嫌疑人对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案件承办人遂委托该院法医对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专门审查。经专业审查,鉴定人认为本案法医司法鉴定意见委托程序与受理程序合法,应用鉴定标准与条款准确,鉴定意见结论正确,可以采信。
检委会委员审议讨论
检察委员会委员就案件事实和鉴定依据,对案件承办人和鉴定人进行了询问了解。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被害人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业性较强,故鉴定人做技术性证据审查非常有必要。检察技术人员审查过程缜密、审查资料全面、讲述清晰易懂、回答问题准确可信,原鉴定意见无需重新鉴定。
鉴定人对技术性审查进行说明、解答
据了解,会后,承办检察官和鉴定人向犯罪嫌疑人就技术性审查意见进行了解释说明,嫌疑人心服口服,愿意认罪认罚。
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介绍,邀请鉴定人出席检委会,有助于检委会对技术性证据的系统了解和准确运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同时也是该院将检察技术参与法律监督,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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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毅 江玉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