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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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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寻衅滋事,检察官监督撤销缓刑
2018-07-13 16:00:4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楚天法治讯 (胡拥军)7月12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充分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能,成功办理了对一名社区矫正罪犯的收监执行提请案件。   
     2016年1月18日,罪犯马某甲因开设赌场罪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
     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后,罪犯马某甲在社区矫正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违反监管规定,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200元。2018年4月3日,村民马某乙在尾沙坝土地增减复垦工程施工填塘时,罪犯马某甲以自己参与过该工程投标未中标为由,要求马某乙赔偿自己投标费用5000元,遭到拒绝后,马某甲到施工现场阻止工程施工,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再次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后认为,罪犯马某甲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建议大冶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马某甲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
     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马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18年7月5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对马某甲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的裁定,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该案的有效执行,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又向即将接受和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敲响了警钟,有效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
     今年以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加大社区矫正监督力度,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依法监督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矫正,督促在矫人员按时报到、参加学习、提交思想汇报等,严防脱管漏管,收到很好的效果。下一步,该院将以此案例为反面典型教材,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和法治宣传教育,让服刑人员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制度,维护监管秩序,真正通过社区矫正达到矫正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编辑 彭小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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