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讯(曹丽娇)幻想通过自己拒不认罪来逃脱法律制裁的石某某,在大量证据面前最终未能逃脱法网,等来法律的严惩。近日,由铁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零口供”盗窃、抢劫案,法院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后发现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零口供”盗窃、抢劫案,石某某于2017年9月至11月先后在铁山、大冶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抢劫行为,2017年12月侦查人员将石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搜查出被害人被抢的手机,但石某某到案后一直拒不认罪,并辩称没有盗窃,手机系从他人处购买,并非抢劫所得。
承办检察官认真分析现有证据,虽没有石某某的有罪供述,但被害人报案材料、辨认笔录、DNA生物信息比对情况、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搜查出的被抢手机及犯罪现场视频轨迹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遂决定对石某某以盗窃、抢劫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石某某心存侥幸拒不认罪,当庭辩称:“我没有偷东西,也没有抢劫。”公诉人沉重冷静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你是否到过铁山区某某小区11栋5号?”
“没有。”
“(黄)公(刑)鉴(法)字**号物证检验鉴定书关于某某小区11栋5号现场勘测到的脚印及你的DNA比对鉴定书,你怎么解释?”
被告人沉默。
“你到案当天身上携带的手机是谁的?”公诉人接着问。
“是我从别人那买的。”
“你是否认识何某某?”
“不认识。”
“那你持有的手机里面的淘宝账户信息、购物信息和收货地址怎么都和何某某有关?”
被告人在提出一些不合理解释后,继续沉默。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虽然没有石某某的供述,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逐一攻破了石某某的无理辩解。最终,法院采纳该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依法对被告人石某某作出有罪判决。(编辑 彭小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