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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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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罪责难逃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2018-07-04 23:20:2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楚天法治讯(郭慧)近日,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定伟对一起妨害公务案依法出庭支持公诉,铁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刘须兴作为主审法官审理了该案。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虽然对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和事实供认不讳,但一直强调事出有因,辩称人民警察不文明不规范执法是主因。公诉人出示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证据进行有力回击:出警民警穿警服、开警车到达案发现场后,第一时间进行政策宣传、极力劝阻,与案发现场群众并无肢体接触,反而是被告人陈某某拒不配合、情绪激动,并采取了用脚踢民警裆部,用手扯民警警号的暴力行为。这一证据让被告人陈某某哑口无言。
      出示证据后,检察长深刻剖析了被告人犯罪的危害后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被告人释法,希望能以此为戒,遇事冷静,切莫采取极端、不理智的行为抗拒执法,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整个庭审过程指控有力,公诉意见情理并重,法庭辩论有理有据,量刑建议被当庭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当庭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服法,当庭表示不上诉。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两长”审理案件的常态化,实现了从“指挥员”到“战斗员”的华丽转身。(编辑 彭小陛)

     【检察官说法】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在本案中陈某某在明知人民警察正常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对公安民警进行阻碍、脚踢和拉扯,其行为显然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妨害公务案件在发生之初往往是某个人或者几个人对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不理解和不接受,进而发展到对执法人员的拉扯、谩骂、推搡,甚至煽动周围不明情事的群众加入阻碍执法的队伍中。所以遇到执行公务与自身利益有冲突时一定要保持冷静,不受好事者的蛊惑,不盲从,也千万不能存在“要抓也不会只抓我一个”的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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