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讯(尹黎明)携带现金来到毒品交易地点后被抓,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邓某犯罪未遂。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日前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定邓某犯罪既遂。
经审查: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向某某与被告人董某某商定,若董某某介绍他人从向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可以从每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中获取好处费。事后,董某某介绍被告人邓某从向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并约定按每颗27元的价格在黄石交易。同年2月23日,邓某通过董某某联系向某某,需购买2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三方约定在董某某家中交易。当日,向某某在武汉市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2000颗,驾车从武汉来到黄石交易。当日18时许,向某某驾车至黄石市西塞山区董某某租住屋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向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内查获毒品麻古疑似物1985颗(共计184.68克)。随后,公安民警在出租屋内将携带现金前来交易的邓某抓获。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邓某以贩卖为目的,在购进毒品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交易过程未能完成,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收到一审判决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贩卖为目的与向某某的毒品交易过程中,双方不仅对毒品交易的品种、数量、价格达成一致意见,贩卖合意已经达成,并已进入交易地点,即使交易双方未能实际完成毒品交易而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也应以“能犯的”既遂处理。据此,西塞山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18年2月5日提出抗诉。同年5月28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黄石市检察院支持西塞山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指派检察官出庭履职。最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原判决中被告人邓某贩卖毒品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的认定不当,依法予以纠正。(编辑 彭小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