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讯(蔡明仪)这几天,每天早上7点半,雷某就早早地来到阳新县兴国中心集贸市场路口,身穿印有“交通志愿者”字样的背心,一边与执勤交警一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制止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边发放交通法规宣传单,向市民宣讲法律知识。
此前,雷某因交通肇事撞死了一名路人,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现在,他却由一名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变身”交通协管员,这到底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8年1月,犯罪嫌疑人雷某驾驶小型轿车,遇孟某骑着摩托车从右侧道路驶出,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发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雷某当即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阳新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雷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由于该案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雷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谅解,且犯罪嫌疑人雷某有自首情节,有牌有证,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经过讨论,该院决定对雷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要求雷某配合交警维持交通秩序,完成3天的交通法规宣传教育。
“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进行相对不起诉处理后,我们对后期的司法工作积极延伸,要求被不起诉人履行相应义务,确保案结事了法入心。”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蔡庸文说,“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参与交通协管,一方面可以让他接受交通法规的洗礼,也能现身说法向社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师傅,停车请靠边,这样会影响交通秩序,增加交通拥堵。”雷某在兴国集贸中心路口,不停地劝说着乱停乱放的车主。参与了3天的交通管理,雷某深刻了解了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后果的严重性,他说:“这次经历让我终生难忘,以后一定会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据了解,该院公诉部制定了《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适用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构成相对不起诉的条件进行了严格规范,对法律延伸工作进行了制度规定,确保相对不起诉工作的合法性、严密性,确保后期法律延伸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编辑 彭小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