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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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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人开车,同乘的人也被判危险驾驶罪?
2018-05-16 22:48:1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楚天法治讯(柯丽云)近几年国家对酒驾打击非常严厉,人们相关的法律意识也开始加强了,越来越意识到酒驾的危害性,不过,最近在大冶有一个案子有点奇怪,喝了酒,没开车,却也被判了危险驾驶罪,这又是咋整的呢?
     近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车辆驾驶人肖某甲、车辆所有人肖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一审判决,肖某甲、肖某乙分别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是我市首例对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醉酒人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提起公诉。
     案情摘要:2017年12月25日晚,肖某甲、肖某乙两堂兄弟等人在阳新县龙港镇一火锅城就餐,为庆祝圣诞节,兄弟俩席间均饮酒。喝酒期间肖某甲接到电话获知其亲人生病,提出借用堂弟肖某乙的小车前往咸宁探望亲人。堂弟肖某乙被堂哥一番孝心所感动二话不说将车钥匙交付给肖某甲,后肖某甲驾驶该车辆搭乘肖某乙等人由阳新县龙港镇往通山县洪港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龙港收费站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23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检察官说法:随着2011年来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正式写入刑法,7年来“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安全驾驶理念已深入人心,因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大幅减少。醉驾入刑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通过依法严肃处理危险驾驶案件,遏制危险驾驶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的违规驾驶人员,从而最大程度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可现实当中,总有些人偏偏铤而走险,或无视法律、或抱有侥幸心理。今年我市多名公职人员因醉驾获刑而被开除公职丢掉“铁饭碗”的惨痛事例时刻冲击着我们的心灵,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醉驾的法律代价。为从根本上根除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法律对车辆所有者也提出了严厉的要求与责任。对于车辆所有车明知他人饮酒而将车辆出借其驾驶的一律以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该案中肖某乙以为自己系乘客相安无事,殊不知,其出借行为同样纵容了其堂哥的犯罪行为,当以共同犯罪定罪处罚。检察官在这里友情提醒那些心存侥幸的企图醉酒驾车者以及车辆所有者,醉酒有风险,借车须谨慎。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编辑 彭小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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